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品流通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县矿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依法规范矿产品流通经营行为,杜绝矿产品税费流失,确保矿产品县内加工增值,推动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决定通告如下:
一、成立南丹县矿产品经营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矿产品交易的管理职能。县内(除中央、自治区、地区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外)所属矿山企业及矿产品经营业主,在外运、外销矿产品时,必须到县矿产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足额交纳税费,凭矿产品经营管理办公室的有效证件,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核发矿产品准运证,持证外运外销。
二、加强矿产品经营计划调控。需办理矿产品外运、外销手续的经营业主,符合本县矿产品交易规定的,需提前一个月做好的矿产品外运、外销计划,报所在地矿管部门汇编,由矿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三严禁县境内国有矿山企业为非本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国营矿山矿产品准运证;委托民矿企业代加工的矿产品,必须将生产月报表如实报到所在地矿管部门备查,其精矿产品外运、外销时,由委托代加工企业出具矿产品准运证到所在地矿管部门换发代加工产品准运证,方可外运;国有矿山企业通过收购民矿偷漏税费的,一经查出,依照《税法》按偷漏税数额 3~5 倍进行处罚,矿管部门追补并加罚矿管规费。
四、县内矿产品加工企业要履行市场平等交易原则,不得趁机压级压价,自觉接受矿政、工商和矿产品经营管理办公室监督。
五、切实加强矿品经营执法路检工作力度,矿管、税务、工商、监察、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偷漏税行为,矿管部门要加强矿产品检查站领导和监督,从严查处徇私舞弊行为。所有从事矿产品经营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热潮,廉洁自律;凡贪赃枉法者,贪污严惩。
六、矿产品经营管理市场设在县建行二楼(新城区)
七、县内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相符有,按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000 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