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南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兴建有色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优惠的若干规定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状况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为确保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县境内兴建的有色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 、在企业建设期间投资户所交纳的各种税费,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助建厂投资。
2 、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纳的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年度全额返还给企业;三年后企业若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还可按交纳所得税总额的 50% 返还给企业 3 — 5 年。
3 、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县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4 、县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矿产资源实行出境限制,优先供应县内企业所需的矿产品原料。
5 、简化、从速办理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兴办上述企业,一切手续从快从优,县内一切手续在接到申请后 20 日内办妥。土地征用的一切费用,除上交部分和赔偿农民部分外,其他收费也全额返还给企业。
6 、在用电问题上,免交增容费和电贴费。
7 、凡争取到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 10 — 15 %给予引资人奖励;引进有息资金的,按有息资金的利率高低程度分别给予 1 — 3 %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由使用该资金的企业负担。
8 、凡到我县上述企业服务的专业对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研究生,可享受我县同级同类科技人员同等政策待遇。免费办理本人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口迁入手续,优先安排住房及其子女就读、就业。
9 、在上述企业生产过程中,科技人员研制或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实现新利盈,按实现新利盈总额的 10 %奖给有关人 员。
10、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可利用技术成果入股与我县合作创办企业,股比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0 — 20%。
未尽事宜,由南丹县乡镇企业局解释。
中共南丹县委员会 南丹县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