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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浮出水面铅锌行业门槛加高

2007年04月04日 17:21:15  作者/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本报讯 (记者刘燕文)3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13号公告。公告指出:“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公告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国家有关部委出台《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旨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据悉,《准入条件》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在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五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根据规定,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在矿山开发方面,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此外,《准入条件》对矿山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和审批做出规定,要求矿山开采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准入条件》要求,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为达到上述目标,国家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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