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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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